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3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景超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被告劉建良選任辯護人 吳政憲 律師被告 林揚傑 選任辯護人 林堡欽 律師被告 林格壯 上列被告等因犯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上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所載「 林格狀 」之姓名應更正記載為「林格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所載「林格狀」之姓名應更正記載為「林格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陳怡君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