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59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周桂珍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前向案外人 洪嘉鴻 借用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5年2月1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於101年3月
9日登記在案。嗣該不動產抵押權暨其所擔保之債權於1,168,326元範圍內,經本院106年司執字第79800號執行命令移轉予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執行命令、債權憑證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 苓雅林德官 │一│1767││68│全部│├─┴───┴────┴────┴────┴────────┴─┴──────┴───────┤│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3339│林德官段一小段1767地號│加強磚造│一層:33.6││全部││││││2層樓房│二層:41.6││││││├───────────────┤│騎樓:8│││││││和平一路39巷18號││合計:83.2│││││││││││││└─┴──┴───────────────┴──────┴───────┴─────┴──┴─┘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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