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171號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朝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蔡永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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