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2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266號原告林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全國林姓宗廟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8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7,437,563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248,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玉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