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3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李鳳貞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唐水 治間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06年11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