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4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
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