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249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前經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
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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