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78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促字第78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一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乙○○前就讀華夏工商邀同債務人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8,281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開始分72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20%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乙○○於自970501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5,274元未還,雖經債權人一再催討仍置之不理,依據借據條款第6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甲○○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