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司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字第30號聲請人 張碧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機零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鍾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蘇嬿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