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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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899號原告 李孟容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 律師被告 李美雲
李浚銘 李佳燁 沈清安 沈鈺麒 被告 陳麗英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白宗仁 訴訟參加人 黃芳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圖二中關於「 李佳樺 」之記載,應更正為「李佳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前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收受裁定正本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謝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