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837號原告 呂登立 被告 陳美宏
陳昭明 陳昭弘 陳辰雄 吳明聰 趙陳秀裡陳金英 陳美櫻 陳國雄 李明同 (即 莊難 之繼承人) 李謄 (即莊難之繼承人) 李秋霞 (即莊難之繼承人) 李葉月 (即莊難之繼承人) 莊財旺 (即莊難之繼承人) 莊祥 (即莊難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段000000000地號土地,原告主張其應有部分為12分之5,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4,02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836元×土地面積1499.12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土地面積1299.0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586.5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3,000元×740.42平方公尺】×原告主張之應有部分5/12=5,054,0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0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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