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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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8號原告 孫品菲 兼法定代理 孫源杰 人號原告 林煥章
陳月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翁榮聰 、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陸拾肆萬陸仟壹佰壹拾壹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