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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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18號原告 黃亞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參照)。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貳佰伍拾貳萬陸仟捌佰叁拾壹元【計算式:依本院100年度司執簡字第48527號強制執行事件,民國102年7月8日製作之分配表所列,2015萬4000元(拍定金額)-74萬4946元(土地增值稅)-158萬2223元(即原告主張第一、二順位債權人即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530萬元(第三順位債權人即訴外人 林建華 之債權金額)後為1252萬6831元,乃第四順位債權人即原告主張可得增加分配之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詹志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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