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簡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竹簡字第3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曙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4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三十三行「車牌號碼000-000號」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內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許珮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李念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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