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柯艾玉 被告 吳文秀 被告 馮福國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之建物附表共有部分欄中,關於「 樹子 腳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9)面積:890.93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樹子腳段00000-00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59)面積:890.93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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