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附民字第490號原告安格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宗祺 訴訟代理人 蕭隆泉 律師複代理人 米承文 律師被告 張晋益
永全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聰毅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丁智慧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