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竹小調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竹小調字第314號聲請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陽毅 相對人 呂寶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之規定,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里○○鄰○○路○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且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地係在臺中市○○區○○巷○○○000號電力桿處,此有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