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六八號
上訴人甲○○複代理人丁○○上訴人丙○○複代理人丁○○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四月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B1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斐君~B2法官陳蘇宗~B3法官張浴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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