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勞小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小字第53號原告麗喆學校財團法人臺中市麗喆國民中小學附設私立
麗喆幼兒園法定代理人 蕭百凱 被告 林家祺 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3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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