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尚烱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尚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受刑人劉尚烱前因偽造有價證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年3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12年4月1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499051號函暨檢附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張意鈞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