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4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473號原告 傅張順 訴訟代理人 張景豐 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被告 王雅婷
邱俊碩 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被告 林峻立 訴訟代理人 陳昭勳 律師複代理人 黃士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請兩造陳報原中興銀行經辦人員 施文雄 之住居所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宗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4日
書記官陳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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