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世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
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