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號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土瑩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土瑩股份有限公司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53,398元,應繳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9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天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
書記官崔青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