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3號原告乙○○丁○○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複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丙○○○住桃園縣戊○○住同上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