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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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3號原告乙○○
丁○○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 律師複代理人 巫宗翰 律師被告丙○○○住桃園縣
戊○○住同上甲○○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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