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39號原告 侯金泉 訴訟代理人 張英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 侯金發 、 徐金龍 及 張進基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2,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54,883元(系爭土地面積211.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8,800元×原告應有部分164/210=1,454,88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454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3,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書記官陳著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