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39號原告 侯金泉 訴訟代理人 張英鳳 被告 侯金發 訴訟代理人 侯梅菊 被告 徐金龍
張進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三日內提出臺南縣○○鄉○○○段621、621-1、621-2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到院。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20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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