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19號聲請人乙○○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被告之妹乙○○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自白持有改造手槍,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先後2次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蔡直青
法官吳坤芳法官郭瓊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郁芳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