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易字第14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上易字第1482號上訴人即被告丁○○
(現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因贓物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46號,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3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丁○○贓物罪暨定執行刑部分撤銷。
丁○○共同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丁○○與 劉得 櫎(業經有罪判決確定)2人係夫妻,明知真實年籍不詳自稱「 劉子揚 」之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黑 」之成年男子向其等兜售如附表1所示午○○等人所有之健保卡、護照、駕照、金融卡等物品,均屬來路不明之贓物(各該物品所有人詳如附表1所示),竟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下同)94年2月間起,至同年7月間止,連續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住處及桃園縣境內不詳路名之路邊等處,先後數次以每張證件新臺幣(下同)500元、每只手提包50至100元、每臺音響2,000至3,500元之價格,予以買受。94年7月下旬之某日,丁○○與 劉得櫎 二人又明知前述自稱「劉子揚」之人出售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係失竊贓車(乙○○所有,於94年7月26日上午7時5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林森路口失竊),其等二人共同承上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聯絡,以5,000元之代價加以購買,買受後並懸掛劉得櫎所有之車牌00-0000於該贓車上。嗣於94年8月8日下午8時5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劉得櫎、丁○○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1所示之贓物及前述自用小貨車,始悉上情。(被告丁○○另犯變造特種文書罪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肆月確定在案)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丁○○固不否認與共犯劉得櫎共同買受上開附表所示之物等情不諱,但矢口否認有贓物罪犯行,辯稱:伊不知上開物品是贓物云云。然查:上開故買贓物犯行,業據被告丁○○於警詢、偵查、原審時坦承不諱(見偵查卷第34至36、108、109頁,原審卷第6、7、10、11頁),核與證人即同案共犯劉得櫎(見94年度易字第1156號卷第207、
210、211頁)、證人即如附表1編號1至44所示之被害人或其家屬、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主乙○○(見偵查卷第49至51頁)證述相符,復有如附表1編號1至44所示之物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見偵查卷第52頁)之贓物認領保管單41份、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籍資料作業詳細畫面、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各1份(見偵查卷第53至55頁)、起獲贓物現場照片4張(見偵查卷第104、105頁)在卷可稽,另有扣案如附表1所示之證件(影本附於偵查卷第85至103頁)可資佐證。雖如附表1編號45至89所示證件,未經被害人出面指證喪失占有之相關情節,惟因各該證件性質上均具高度屬人性,一般人尚無任意丟棄或轉贈他人之理,顯係失竊之贓物,而被告竟能多次大量向真實姓名不詳之人買受,難謂不知係贓物。被告所辯不知係贓物云云,要係事後翻供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被告故買贓物之事證明確,犯行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明知如附表1所示物品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均為贓物仍予故買之行為,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與劉得櫎間,就故買贓物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8條共同正犯之規定,業於95年7月1日經修正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28條雖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更改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然關於上開共同正犯之條文用語之修正,並不影響本件之論罪科刑,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仍應適用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被告多次向「劉子揚」、「小黑」故買贓物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然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之為常業,應屬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故買贓物一罪,並加重其刑。又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參照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被告所犯之刑法第349條第2項故買贓物罪之法定罰金刑,刑法第33條第5款於上開時間亦經修正為「罰金:
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比較修正前後,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依上所述,亦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第33條第5款,併此敘明。
三、原審以被告丁○○罪證明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按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係指行為人以一個意思決定發為一個行為,而侵害數個相同或不同之法益而言,而本件被告固有多次向「劉子揚」或「小黑」之人故買贓物行為,惟其故買贓物之次數,那些贓物係向「劉子揚」買受?那些贓物係向「小黑」買受?被告均已記不清楚,已據被告於本院供明,是被告與同案被告劉得櫎連續向「劉子揚」、「小黑」故買多少次贓物,及每次究竟同時買受那些被害人之贓物,尚屬不明,無從認定,原判決於事實欄同未加以認定,而於理由竟說明「被告向劉子揚、小黑分次同時購入屬數被害人所有之贓物,為同種想像競合,各次犯行均應從一故買贓物罪處斷」(見原審判決書第3頁),即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雖無理由,但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丁○○故買贓物連同定執行刑部分一併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丁○○對來路不明之贓物身分證件等物予以故買,並予販售且數量繁多,助長其他財產犯罪,對社會治安影響非輕,並參酌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犯罪後之始尚能坦承犯行及其他一切情狀,並參酌共犯劉得櫎之量刑,量處有期徒刑8月,以示懲儆。
四、公訴意旨另據被告與共犯劉得櫎之自白,認如附表2所示之物品,亦屬被告所故買之贓物,而認該部分行為亦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嫌。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共犯劉得櫎於原審固供稱如附表2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及其子女 劉康俊 、 劉芷榕 所有,非屬贓物之事實,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提供之被告年籍資料1份可資證明(見94年度易字第1156號卷第113頁),亦經警員查證屬實,有卷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94年11月30日北警刑土刑字第0940036308號函附之報告可參(見同上卷第77、78頁),各該物品自非屬贓物;另如附表2編號4至60所示物品,被告與共犯劉得櫎雖均供承為其等收購之贓物,且據其等於警詢、原審時,多次供稱乃自跳蚤市場所購得(見偵查卷第27頁,94易1156號卷第13、141、162頁),然各該物品於二手交易之跳蚤市場上頗為常見,是被告所供並未違常情,況上開物品既無積極證據證明係因他人實施財產犯罪之不法行為所取得之贓物,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難僅憑被告與共犯劉得櫎自白,即遽認如附表2編號4至60所示之物均屬贓物,而論被告另犯故贓物罪。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故買贓物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49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3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炳雄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
刑事第10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5年9月2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附表1:
┌──┬─────────────┬──────────────┬──────────┐│編號│品名│來源│備註│├──┼─────────────┼──────────────┼──────────┤│1│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所有人為午○○,於91年間在桃│被害人午○○之證詞(││││園縣平鎮市○○路雙連1段189│見警卷第21、22頁)、││││號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23頁)│├──┼─────────────┼──────────────┼──────────┤│2│00000000號桃企生活健康世界│所有人為未○○,於93年12月8│被害人未○○之證詞(│││會員卡1張、Z000000000號重│日在桃園縣○○鄉○○路○段26│見警卷第99、100頁)│││型機車駕照1張│8號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101頁)│├──┼─────────────┼──────────────┼──────────┤│3│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已│所有人為甲○○,於94年1月1│被害人甲○○之證詞(│││遭變造之Z000000000號身分證│日晚上7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見偵查卷第45至47頁)│││(其上換貼丁○○之照片)1│中美路上被搶。│、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張、Z000000000號駕照1張(││(見偵查卷第48頁)│││其上換貼丁○○照片)│││├──┼─────────────┼──────────────┼──────────┤│4│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起│所有人為 楊聯森 (現改名為 楊浚 │被害人A○○之證詞(│││訴書誤載為卡號000000000000│維),於94年8月5日凌晨5時│見警卷第118、119頁│││4285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延│)、贓物認領保管單1│││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平路203號前之9N-7483號自小│張(見警卷第120頁)│││7305號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1│貨車內被竊。││││張、SSB106937號北基加油站│││││會員卡1張、卡號0000000000│││││06號萬泰銀行現金卡1張│││├──┼─────────────┼──────────────┼──────────┤│5│ 巴莎 (UN-OKPADTHA)E42089│所有人為巴莎(UN-OKPADTHA)│被害人庚○○之證詞(│││4號泰國護照M本│,於94年3月1日8時許,置於│見警卷第103、104頁││││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街1│)、贓物認領保管單1││││號前庚○○(人力公司人員)之│張(見警卷第105頁)││││6U-9915號自用小貨車內被竊。││├──┼─────────────┼──────────────┼──────────┤│6│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所有人為C○○(起訴書誤載為│被害人C○○之證詞(│││企銀信用卡1張、卡號300623│ 謝清 ),於94年6月17日凌晨5│見警卷第77、78頁)、│││85411號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桃園市│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三民路與中福街口之4809-KF號│見警卷第79頁)│││普通小型車駕照1張、重型機│自小貨車內被竊。││││車駕照1張(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駕照2張)│││├──┼─────────────┼──────────────┼──────────┤│7│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Q2│所有人為徐黃○○,於93年6月│被害人徐黃○○之證詞│││00000000號輕型機車駕照1張│初之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興和│(見警卷第58、59頁)│││、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路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照1張││(見警卷第60頁)│├──┼─────────────┼──────────────┼──────────┤│8│Z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所有人為天○○,於94年6月30│被害人天○○之證詞(│││Z0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日上午8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見警卷第80、81頁)、│││、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縣中壢市○○街○○巷○○弄○○號住│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處前之G9-7597號自小客車內被│見警卷第82頁)│││1張、太平洋SOGO集利卡1張│竊。││├──┼─────────────┼──────────────┼──────────┤│9│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J1│所有人為 高玉錡 ,於94年3月18│被害人高玉錡之證詞(│││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日,在臺北縣○○鄉○○路○段│見警卷第109、110頁││││165號3樓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111頁)│├──┼─────────────┼──────────────┼──────────┤│10│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P1│所有人為 林建良 ,於93年2月初│被害人林建良之同居女│││00000000號普通大客車駕照1│之某日上午4時許,置於停放在│友戌○○之證詞(見警│││張│桃園縣○○鄉○○路○○號前之L5│卷第49、50頁)、贓物││││-6515號自小貨車內被竊。│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1頁)│├──┼─────────────┼──────────────┼──────────┤│11│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H1│所有人為 黃業熀 ,於93年5月15│被害人黃業熀之證詞(│││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張│日,在桃園縣新屋鄉槺榔村下槺│見警卷第55、56頁)、││││榔53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7頁)│├──┼─────────────┼──────────────┼──────────┤│12│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CL│所有人為地○○,於92年11月25│被害人地○○之證詞(│││ARION汽車音響1臺│日下午3時30分許,置於停放在│見警卷第39、40頁)、││││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對面之HD-3390號自小客車內被│見警卷第41頁)││││竊。││├──┼─────────────┼──────────────┼──────────┤│13│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辛○○,於92年6月間│被害人辛○○之證詞(││││之某日,置於停放在桃園縣龜山│見警卷第28、29頁)、││││鄉長庚醫護新村419號附近之DY│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9616號自小客車內被竊。│見警卷第30頁)│├──┼─────────────┼──────────────┼──────────┤│14│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寅○○,於93年1月初│被害人寅○○之證詞(│││張│之某日,在桃園縣大園鄉南崁地│見警卷第46、47頁)、││││區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48頁)│├──┼─────────────┼──────────────┼──────────┤│15│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巳○○,於94年7月14│被害人巳○○之證詞(││││日上午5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見警卷第62至64頁)、││││縣桃園市○○路與朝陽街口之HE│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1677號自小貨車內被竊。│見警卷第65頁)、車輛│││││竊盜詳細畫面1份(見│││││警卷第66頁)│├──┼─────────────┼──────────────┼──────────┤│16│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亥○○,於85年3月間│被害人亥○○之證詞(││││之某日,置於停放在臺北縣林口│見警卷第11、12頁)、││○○鄉○○路高峰百貨前之不詳車號│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機車置物箱內被竊。│見警卷第13頁)│├──┼─────────────┼──────────────┼──────────┤│17│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 郭麗雀 ,於93年12月24│被害人郭麗雀之證詞(│││1張│日10時許,置於停放在新竹縣新│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鄉○○路與信義街口之BH-265│102、103、191、19││││9號自小客車內被竊。│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104、193頁│││││)、新竹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份(│││││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195頁)│├──┼─────────────┼──────────────┼──────────┤│18│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辰○○,於93年10月底│被害人辰○○之證詞(│││1張、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之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見警卷第90、91頁)、│││司會員卡1張│旁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92頁)│├──┼─────────────┼──────────────┼──────────┤│19│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羅潘鳳妹 (起訴書誤載│被害人羅潘鳳妹之證詞││││為 羅潘鳳珠 ),於92年11月12日│(見警卷第34、35頁)││││11時許,在新竹縣○○鎮○○街│、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509號被竊。│(見警卷第36頁)│├──┼─────────────┼──────────────┼──────────┤│20│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H1│所有人為 葉步鉦 ,於92年6月23│被害人葉步鉦之妻 葉吳 │││00000000號職業小型車駕照1│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龍潭鄉│秀蘭之證詞(見警卷第│││張│中正路梨園巷55號被竊。│31、3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33頁)│├──┼─────────────┼──────────────┼──────────┤│21│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丑○○,於94年4月中│被害人丑○○之證詞(││││旬之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環西│見警卷第73、74頁)、││││路(藝匠拍賣場)前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76頁)│├──┼─────────────┼──────────────┼──────────┤│22│Z000000000號中華民國身心障│所有人為卯○○,於92年12月21│被害人卯○○之證詞(│││礙手冊1張│日凌晨4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見警卷第43、44頁)、││││縣桃園市○○○街○○○號間之RF│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482號自用大貨車內被竊。│見警卷第45頁)│├──┼─────────────┼──────────────┼──────────┤│23│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玄○○,於93年9月19│被害人玄○○之證詞(│││張│日晚間11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見警卷第86、87頁)、││││縣桃園市○○路某寵物店門口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VKA-539號機車置物箱內被竊。│見警卷第88頁)│├──┼─────────────┼──────────────┼──────────┤│24│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胡倩瑜 ,於94年7月28│被害人胡倩瑜之母 沈素 ││││日上午8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娟之證詞(見警卷第11││││縣中壢市○○路○○號前之L6-123│5、116頁)、贓物認││││9號自小客車內被竊。│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117頁)│├──┼─────────────┼──────────────┼──────────┤│25│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宇○○,於94年7月20│被害人宇○○之證詞(││││日4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中│見警卷第67、68頁)、││││壢市興泰新村26號前之G8-3915│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號自小貨車內被竊。│見警卷第69頁)│├──┼─────────────┼──────────────┼──────────┤│26│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子○,於93年11月6日│被害人子○之證詞(見││││上午11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警卷第93、94頁)、贓│││○○○鄉○○路○○○號前之6T-432│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號營業小貨車內被竊。│警卷第97頁)、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份(│││││見警卷第96頁)│├──┼─────────────┼──────────────┼──────────┤│27│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己○○,於90年間之某│被害人己○○之證詞(│││1張、女用紅色背包1個、男│日,在桃園縣平鎮市○○路住處│見警卷第18、19頁)、│││用黑灰色皮夾1個│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20頁)│├──┼─────────────┼──────────────┼──────────┤│28│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壬○○○,於92年9月│被害人壬○○○之證詞│││1張│13日晚間11時許,置於停放在桃│(見偵查卷第55、56頁││││園縣○○鄉○○村○○路○段13│)、贓物認領保管單1││││7號前之KW-7652號自小客車內│張(見偵查卷第57頁)││││被竊。│、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見偵查卷第58頁)│├──┼─────────────┼──────────────┼──────────┤│29│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戊○○,於94年4月7│被害人戊○○之證詞(││││日置於停放在桃園縣平鎮市關爺│見警卷第70、71頁)、││││北路36巷20-4號附近之G8-0415│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號車內被竊。│見警卷第72頁)│├──┼─────────────┼──────────────┼──────────┤│30│H158666號中華民國外僑居留│所有人為LYTHIXUANHUONG,│被害人丙○○之證詞(│││證1張、BR0000000號越南護│於93年4月2日11時許,在桃園│見警卷第52、53頁)、│││照1本│縣○○鄉○○路○○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4頁)│├──┼─────────────┼──────────────┼──────────┤│31│M00000000號護照M本、H121│所有人為丙○○,於93年4月2│被害人丙○○之證詞(│││596965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日11時許,在桃園縣新屋鄉青田│見警卷第52、53頁)、│││行證1張│路38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4頁)│├──┼─────────────┼──────────────┼──────────┤│32│Z000000000臺灣居民來往大陸│所有人為 吳運龍 ,於93年4月2│被害人之兄丙○○之證│││通行證1張│日11時許,在桃園縣新屋鄉青田│詞(見警卷第52、53頁││││路38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4頁)│├──┼─────────────┼──────────────┼──────────┤│33│000000000號護照M本│所有人為 吳可心 ,於93年4月2│被害人之父丙○○之證││││日11時許,在桃園縣新屋鄉青田│詞(見警卷第52、53頁││││路38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4頁)│├──┼─────────────┼──────────────┼──────────┤│34│000000000號護照M本│所有人為 李春香 ,於93年4月2│被害人之夫丙○○之證││││日11時許,在桃園縣新屋鄉青田│詞(見警卷第52、53頁││││路38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4頁)│├──┼─────────────┼──────────────┼──────────┤│35│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宙○○,於94年3月9│被害人宙○○之證詞(│││張│日,置於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中│見警卷第106、107頁││││正路4段26巷36號前之7J-407號│)、贓物認領保管單1││││營業大貨車內被竊。│張(見警卷第108頁)││││││├──┼─────────────┼──────────────┼──────────┤│36│優加力289923號加油卡1張│所有人為酉○○,於91年6月15│被害人酉○○之證詞(││││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縣聯│見警卷第25、26頁)、││││社大賣場前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27頁)│├──┼─────────────┼──────────────┼──────────┤│37│優加力029187號加油卡1張│所有人為申○○,於89年8月2│被害人申○○之證詞(││││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上某│見警卷第15、16頁)、││││大賣場地下停車場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17頁)│├──┼─────────────┼──────────────┼──────────┤│38│臺塑石油0000-0000號加油卡│所有人為B○○,於94年7月16│被害人B○○之證詞(│││1張│日8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寶山│見警卷第83、84頁)、││││路235號前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61頁)│├──┼─────────────┼──────────────┼──────────┤│39│Z000000000號輕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D○○,於94年3月28│被害人D○○之證詞(│││張、TZP-313號輕型機車行照│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見警卷第112、113頁│││1張(起訴書誤載為身分證)│福星三街50號前遭搶。│)、贓物認領保管單1│││、明臺產物保險卡、友聯產物││張(見警卷第114頁)│││保險卡各1張(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保險卡2張)│││├──┼─────────────┼──────────────┼──────────┤│40│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誠│所有人為 葉俊銘 ,於92年6月10│被害人葉俊銘之證詞(│││泰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3560│日,置於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長│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000000000000號聯邦銀行信用│春路183巷2號前某車內被竊。│96、97、185、186頁│││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贓物認領保管單2│││號中華商業銀行現金卡1張、││張(見本院94易1156號│││卡號00000000000000號上海商││卷第98、187頁)│││業儲蓄銀行金融卡1張│││├──┼─────────────┼──────────────┼──────────┤│41│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謝淑芬 ,於92年5月20│被害人謝淑芬之證詞(││││日下午6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壢市中壢火車站前被竊。│92、93、181、18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94、183頁)│├──┼─────────────┼──────────────┼──────────┤│42│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 李學忠 ,於91年6月間│被害人李學忠之證詞(│││1張│之某日,在桃園縣八德市某餐廳│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內被竊。│88、89、177、178頁│││││)、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90、179頁)│├──┼─────────────┼──────────────┼──────────┤│43│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 萬怡雯 ,於93年12月之│被害人萬怡雯之母 曾惠 │││1張│某日,置於停放在在臺北縣泰山│美之證詞(見本院94易││○○鄉○○路○段○○○號前之FC-149│1156號卷第99、100、││││5號自小客車內被竊。│188、189頁)、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101│││││、190頁)│├──┼─────────────┼──────────────┼──────────┤│44│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約人│所有人為 葉正雄 ,於94年6月1│被害人葉正雄之證詞(│││員化工入場證1張(NO03539│日2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楊│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1)○○鎮○○路○○號前之ZU-1742號│107、108、196、19││││車內被竊。│7頁)、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109、198頁│││││)│├──┼─────────────┼──────────────┼──────────┤│45│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所有人為蘇烘材││├──┼─────────────┼──────────────┼──────────┤│46│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陳柏宏 ││├──┼─────────────┼──────────────┼──────────┤│47│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AIG│所有人為 莊麗君 ││││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66649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9608號慶豐銀行信用卡1張│││├──┼─────────────┼──────────────┼──────────┤│48│卡號00000000000000號花旗銀│所有人為 劉朝欉 (起訴書誤載為││││行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 劉朝叢 )││││00000000號臺北企銀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號花│││││旗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5409│││││000000000000號臺灣企銀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號臺新銀行金融卡1張、臺│││││北縣花卉園藝職業工會會員證│││││1張(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49│卡號000000000000000號臺新│所有人為 姜仁鑫 ││││銀行信用卡1張│││├──┼─────────────┼──────────────┼──────────┤│50│ 伯偉 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張金生 ││├──┼─────────────┼──────────────┼──────────┤│51│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李年輝 ││├──┼─────────────┼──────────────┼──────────┤│52│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許文早 ││├──┼─────────────┼──────────────┼──────────┤│53│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傅張玉鈿 ││├──┼─────────────┼──────────────┼──────────┤│54│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李張漢 ││├──┼─────────────┼──────────────┼──────────┤│55│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黃景德 ││├──┼─────────────┼──────────────┼──────────┤│56│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陳光明 (起訴書誤載為│││││ 傅光明 )││├──┼─────────────┼──────────────┼──────────┤│57│Z000000000號身分證、健保卡│所有人為 陳志祥 ││││、重型機車駕照、普通小型車│││││駕照、0000000號技術士證各│││││1張│││├──┼─────────────┼──────────────┼──────────┤│58│Z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所有人為 詹子偉 ││││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59│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 張紹爐 ││││張、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1張、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錦興廠臨時出入證1│││││張、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1張│││├──┼─────────────┼──────────────┼──────────┤│60│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陳國榮 ││├──┼─────────────┼──────────────┼──────────┤│61│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權興法││├──┼─────────────┼──────────────┼──────────┤│62│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尹如蘭 ││├──┼─────────────┼──────────────┼──────────┤│63│電腦文書合格證書1張│所有人為 詹芬玉 ││├──┼─────────────┼──────────────┼──────────┤│64│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 林清水 ││││1張│││├──┼─────────────┼──────────────┼──────────┤│65│Z000000000號輕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 林佩蓉 ││││張│││├──┼─────────────┼──────────────┼──────────┤│66│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蕭英亮 ││├──┼─────────────┼──────────────┼──────────┤│67│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所有人為 溫永幸 (起訴書誤載為│││││ 溫永辛 )││├──┼─────────────┼──────────────┼──────────┤│68│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嚴婉珠 ││├──┼─────────────┼──────────────┼──────────┤│69│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錦│所有人為 張書毓 ││││興廠臨時出入證1張│││├──┼─────────────┼──────────────┼──────────┤│70│臺中縣營造業職業工會會員證│所有人為 蔡坤山 ││││1張、臺灣省營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勞工安全衛生講習結業│││││證書1張│││├──┼─────────────┼──────────────┼──────────┤│71│聯鉅工程廠商工作證1張│所有人為 林維剛 ││├──┼─────────────┼──────────────┼──────────┤│72│已遭變造之Z000000000號身分│所有人為癸○○││││證1張│││├──┼─────────────┼──────────────┼──────────┤│73│優加力090866號加油卡1張│││├──┼─────────────┼──────────────┼──────────┤│74│優加力103090號加油卡1張│││├──┼─────────────┼──────────────┼──────────┤│75│新安產物保險000000000號(│││││0000000)保險卡1張│││├──┼─────────────┼──────────────┼──────────┤│76│速邁樂加油中心AA334463號加│││││油卡1張│││├──┼─────────────┼──────────────┼──────────┤│77│速邁樂加油中心AA490463號加│││││油卡1張│││├──┼─────────────┼──────────────┼──────────┤│78│新光保全000000-00號卡1張│││├──┼─────────────┼──────────────┼──────────┤│79│新光保全000000-00號卡1張│││├──┼─────────────┼──────────────┼──────────┤│80│中興保全000000000號卡1張│││├──┼─────────────┼──────────────┼──────────┤│81│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82│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83│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4號金融卡1張│││├──┼─────────────┼──────────────┼──────────┤│84│AIZ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85│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213220號晶片卡1張│││├──┼─────────────┼──────────────┼──────────┤│8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733947號信用卡1張│││├──┼─────────────┼──────────────┼──────────┤│87│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88│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回利│││││卡1張│││├──┼─────────────┼──────────────┼──────────┤│89│全國加油站回利卡1張│││└──┴─────────────┴──────────────┴──────────┘附表2:
┌──┬─────────────┬──────────────┬──────────┐│編號│品名│來源│備註│├──┼─────────────┼──────────────┼──────────┤│1│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所有人為劉康俊││├──┼─────────────┼──────────────┼──────────┤│2│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所有人為劉芷榕││├──┼─────────────┼──────────────┼──────────┤│3│當票1紙│所有人為丁○○││├──┼─────────────┼──────────────┼──────────┤│4│LAPOLO銀色手錶1只│││├──┼─────────────┼──────────────┼──────────┤│5│GUESS褐皮帶手錶1只│││├──┼─────────────┼──────────────┼──────────┤│6│PROKING金銀色手錶1只│││├──┼─────────────┼──────────────┼──────────┤│7│銀色手錶1只│││├──┼─────────────┼──────────────┼──────────┤│8│連戰連勝銀色手錶1只│││├──┼─────────────┼──────────────┼──────────┤│9│CITRON銀色手錶1只│││├──┼─────────────┼──────────────┼──────────┤│10│SUNTORY銀色手錶1只│││├──┼─────────────┼──────────────┼──────────┤│11│NET銀色手錶1只│││├──┼─────────────┼──────────────┼──────────┤│12│TELUX金色手錶1只│││├──┼─────────────┼──────────────┼──────────┤│13│HAPPY塑膠青色手錶1只│││├──┼─────────────┼──────────────┼──────────┤│14│XIONGDA咖啡色手錶1只│││├──┼─────────────┼──────────────┼──────────┤│15│R金色手錶1只│││├──┼─────────────┼──────────────┼──────────┤│16│BLDALAS金色手錶1只│││├──┼─────────────┼──────────────┼──────────┤│17│IKQUARTZ銀色手錶1只│││├──┼─────────────┼──────────────┼──────────┤│18│A-SO銀色黑帶手錶1只│││├──┼─────────────┼──────────────┼──────────┤│19│LA-BORN黃咖啡帶手錶1只│││├──┼─────────────┼──────────────┼──────────┤│20│PROKING銀色手錶1只│││├──┼─────────────┼──────────────┼──────────┤│21│Y銀色手錶1只│││├──┼─────────────┼──────────────┼──────────┤│22│HOBOB銀色手錶1只│││├──┼─────────────┼──────────────┼──────────┤│23│SINSIN銀色手錶1只│││├──┼─────────────┼──────────────┼──────────┤│24│CTRON銀色手錶1只│││├──┼─────────────┼──────────────┼──────────┤│25│OP金銀色手錶1只│││├──┼─────────────┼──────────────┼──────────┤│26│USS銀色手錶1只│││├──┼─────────────┼──────────────┼──────────┤│27│LOBOR金銀色手錶1只│││├──┼─────────────┼──────────────┼──────────┤│28│VGASY黃塑膠帶手錶1只│││├──┼─────────────┼──────────────┼──────────┤│29│銀色手錶1只│││├──┼─────────────┼──────────────┼──────────┤│30│GUESS銀色手錶1只│││├──┼─────────────┼──────────────┼──────────┤│31│卡通手錶1只│││├──┼─────────────┼──────────────┼──────────┤│32│ROCKS紫掛錶1只│││├──┼─────────────┼──────────────┼──────────┤│33│A-SO黑塑膠帶手錶1只│││├──┼─────────────┼──────────────┼──────────┤│34│藍色手提袋1個│││├──┼─────────────┼──────────────┼──────────┤│35│黑色皮包1個│││├──┼─────────────┼──────────────┼──────────┤│36│咖啡色皮包1個│││├──┼─────────────┼──────────────┼──────────┤│37│藍色花狀手提袋1個│││├──┼─────────────┼──────────────┼──────────┤│38│紅色手提袋1個│││├──┼─────────────┼──────────────┼──────────┤│39│黑色皮包1個│││├──┼─────────────┼──────────────┼──────────┤│40│粉紅色手提袋1個│││├──┼─────────────┼──────────────┼──────────┤│41│咖啡色手提袋1個│││├──┼─────────────┼──────────────┼──────────┤│42│白色手提袋1個│││├──┼─────────────┼──────────────┼──────────┤│43│藍色背包1個│││├──┼─────────────┼──────────────┼──────────┤│44│黑色背包1個│││├──┼─────────────┼──────────────┼──────────┤│45│黑色手提袋1個│││├──┼─────────────┼──────────────┼──────────┤│46│紅色皮包1個│││├──┼─────────────┼──────────────┼──────────┤│47│咖啡色皮包1個│││├──┼─────────────┼──────────────┼──────────┤│48│黑色手提包1個│││├──┼─────────────┼──────────────┼──────────┤│49│咖啡色皮包1個│││├──┼─────────────┼──────────────┼──────────┤│50│綠色皮包1個│││├──┼─────────────┼──────────────┼──────────┤│51│橘色皮包1個│││├──┼─────────────┼──────────────┼──────────┤│52│紫色皮包1個│││├──┼─────────────┼──────────────┼──────────┤│53│OP-8868音響1臺│││├──┼─────────────┼──────────────┼──────────┤│54│TOYOTA音響1臺│││├──┼─────────────┼──────────────┼──────────┤│55│BLAUPUNKT音響1臺│││├──┼─────────────┼──────────────┼──────────┤│56│SONY錄影機1臺│││├──┼─────────────┼──────────────┼──────────┤│57│BLAUPUNKT音響1臺│││├──┼─────────────┼──────────────┼──────────┤│58│DIGITAL音響1臺│││├──┼─────────────┼──────────────┼──────────┤│59│HYT無線電1臺│││├──┼─────────────┼──────────────┼──────────┤│60│HYT無線電1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