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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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92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19235號債權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9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肆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貳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31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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