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7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甲○○
號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1,087,000元,應徵裁判費17,686元,未據繳納,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
審判長法官何方興
法官王紋瑩法官林鳳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有信中華民國97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