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易緝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 桃園 地方法院95年易緝字第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贓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緝字第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現在臺灣桃園女子戒治所觀察勒戒中)上列被告因贓物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32
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茲判決如下:
主文丁○○共同連續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捌月;又共同連續變造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變造之癸○○國民身分證上 劉得櫎 照片、變造之甲○○國民身分證上丁○○照片、變造之甲○○汽車駕駛執照上丁○○照片各壹張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變造之癸○○國民身分證上劉得櫎照片、變造之甲○○國民身分證上丁○○照片、變造之甲○○汽車駕駛執照上丁○○照片各壹張均沒收。
事實
一、劉得櫎(經本院以94年度易字第11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由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38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丁○○夫妻2人,共同基於故買贓物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94年2月至7月間,明知真實年籍不詳自稱「B○○」之成年男子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黑 」之成年男子分別向其等兜售如附表1所示之物品,均屬來路不明之贓物(各該物品所有人詳如附表1所示),竟先後數次以每張證件新臺幣(下同)500元、每只手提包50至100元、每臺音響2,000至3,500元之價格,連續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住處及桃園縣境內不詳路名之路邊等處,予以買受。94年7月間某日,劉得櫎又因其車輛故障之故,明知前述自稱「B○○」之人出售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係失竊贓車(乙○○所有,於94年7月26日上午7時50分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與林森路口失竊),仍與丁○○共同承前故買贓物之犯意聯絡,以5,000元之代價加以購買。其間,劉得櫎、丁○○另共同基於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先於94年2月間,經與其等具有變造特種文書犯意聯絡之「午○○」教導,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之住處,以去光水將甲○○之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如附表1編號3所示)上膠膜撕開,取下甲○○照片並換貼丁○○照片,再以熨斗燙平之方式,接續變造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各1張;94年8月間某日,劉得櫎、丁○○復承前變造特種文書之犯意聯絡,以相同手法,將劉得櫎之照片換貼於癸○○之國民身分證(如附表1編號72所示)上,變造國民身分證1張,均足以生損害於於戶政機關對於國民身分證及公路監理機關對於汽車駕駛執照管理之正確性與甲○○、癸○○。嗣於94年8月8日下午8時5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至劉得櫎、丁○○位在桃園縣中壢市○○路○段○○巷○○號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1所示之贓物及前述自用小貨車,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丁○○對於上開故買贓物、變造特種文書之犯行,迭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審理時坦承屬實(見偵查卷第34至
36、108、109頁;本院卷第6、7、10、11頁),核與被告同意作為證據之證人即共犯劉得櫎(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207、210、211頁)、證人即如附表1編號1至44所示之被害人或其家屬、證人即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主乙○○(見偵查卷第49至51頁)所證俱無不符,復有如附表1編號1至44所示之物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見偵查卷第52頁)之贓物認領保管單41份、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車籍資料作業詳細畫面、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車輛協尋證明單各1份(見偵查卷第53至55頁)、起獲贓物現場照片4張(見偵查卷第10
4、105頁)在卷可稽,另有扣案如附表1所示之證件(影本附於偵查卷第85至103頁)可資佐證,雖如附表1編號45至89所示證件,未經被害人出面指證喪失占有之相關情節,惟因各該證件性質上均具高度屬人性,一般人尚無任意丟棄或轉贈他人之理,被告供稱均係贓物,與情理相符,堪予採信。是被告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明知如附表1所示物品及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均為贓物仍予故買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其變造甲○○、癸○○國民身分證及甲○○汽車駕駛執照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212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
被告變造甲○○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之犯行,係基於同一變造特種文書犯意下之接續行為,僅侵害一個法益,應論以一罪。被告與劉得櫎間,就故買贓物及變造癸○○國民身份證之犯行;與劉得櫎、「午○○」間,就變造甲○○國民身份證及汽車駕駛執照之犯行,各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被告向「B○○」、「小黑」分次同時購入屬數被害人所有之贓物,為同種想像競合,各次犯行均應從一故買贓物罪處斷。被告多次故買贓物及變造特種文書犯行,各係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而故買贓物部分復無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係以之為常業,均屬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故買贓物罪、變造特種文書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不同,罪名互異,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對來路不明之贓物予以故買,且數量甚多,助長其他財產犯罪,之後猶變造他人國民身分證及汽車駕駛執照,對社會治安影響非輕,惟犯後能坦承犯行,態度尚無不良,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並參酌共犯劉得櫎之量刑,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變造之癸○○國民身分證上劉得櫎照片1張及變造之甲○○國民身分證、汽車駕駛執照上丁○○照片各1張,分別為共犯劉得櫎及被告所有,並係供變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沒收。至被告為變造特種文書所用之去光水、熨斗等物並未扣案,無證據證明現仍存在,復非違禁物,則不併為沒收之諭知。
三、公訴意旨另據共犯劉得櫎之自白,認如附表2所示之物品,亦屬被告故買之贓物。惟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共犯劉得櫎於本院審理時,供稱如附表2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為被告及其子女 劉康俊劉芷榕 所有,非屬贓物之事實,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提供之被告年籍資料1份可資證明(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113頁),亦經警員查證屬實,有卷附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94年11月30日北警刑土刑字第0940036308號函附之報告可參(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77、78頁),各該物品自非屬贓物;另如附表2編號4至60所示物品,共犯劉得櫎雖曾供承為其收購之贓物,惟自何處購得,並未言明,而其於警詢、本院審理時,多次供稱乃自跳蚤市場所購得(見偵查卷第27頁;本院94易1156號卷第13、141、162頁),所述前後不一,該自白之真實性如何,即有可疑,兼之各該物品,於二手交易市場上頗為常見,共犯劉得櫎所辯亦未違常情,既無積極證據證明上開物品是他人因實施財產犯罪之不法行為所取得之財物,自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尚難僅憑共犯劉得櫎自白,即遽認如附表2編號4至60所示之物均屬贓物。然因檢察官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之故買贓物犯行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349條第2項、第212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古慧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附表1:
┌──┬─────────────┬──────────────┬──────────┐│編號│品名│來源│備註│├──┼─────────────┼──────────────┼──────────┤│1│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所有人為未○○,於91年間在桃│被害人未○○之證詞(││││園縣平鎮市○○路雙連1段189│見警卷第21、22頁)、││││號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23頁)│├──┼─────────────┼──────────────┼──────────┤│2│00000000號桃企生活健康世界│所有人為 陳育蕙 ,於93年12月8│被害人陳育蕙之證詞(│││會員卡1張、Z000000000號重│日在桃園縣○○鄉○○路○段26│見警卷第99、100頁)│││型機車駕照1張│8號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101頁)│├──┼─────────────┼──────────────┼──────────┤│3│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已│所有人為甲○○,於94年1月1│被害人甲○○之證詞(│││遭變造之Z000000000號身分證│日晚上7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見偵查卷第45至47頁)│││(其上換貼丁○○之照片)1│中美路上被搶。│、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張、Z000000000號駕照1張(││(見偵查卷第48頁)│││其上換貼丁○○照片)│││├──┼─────────────┼──────────────┼──────────┤│4│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起│所有人為 楊聯森 (現改名為 楊浚 │被害人A○○之證詞(│││訴書誤載為卡號000000000000│維),於94年8月5日凌晨5時│見警卷第118、119頁│││4285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延│)、贓物認領保管單1│││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平路203號前之9N-7483號自小│張(見警卷第120頁)│││7305號遠東商業銀行信用卡1│貨車內被竊。││││張、SSB106937號北基加油站│││││會員卡1張、卡號0000000000│││││06號萬泰銀行現金卡1張│││├──┼─────────────┼──────────────┼──────────┤│5│ 巴莎 (UN-OKPADTHA)E42089│所有人為巴莎(UN-OKPADTHA)│被害人庚○○之證詞(│││4號泰國護照M本│,於94年3月1日8時許,置於│見警卷第103、104頁││││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街1│)、贓物認領保管單1││││號前庚○○(人力公司人員)之│張(見警卷第105頁)││││6U-9915號自用小貨車內被竊。││├──┼─────────────┼──────────────┼──────────┤│6│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臺灣│所有人為D○○(起訴書誤載為│被害人D○○之證詞(│││企銀信用卡1張、卡號300623│ 謝清 ),於94年6月17日凌晨5│見警卷第77、78頁)、│││85411號臺灣企銀金融卡1張│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桃園市│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三民路與中福街口之4809-KF號│見警卷第79頁)│││普通小型車駕照1張、重型機│自小貨車內被竊。││││車駕照1張(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駕照2張)│││├──┼─────────────┼──────────────┼──────────┤│7│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Q2│所有人為徐黃○○,於93年6月│被害人徐黃○○之證詞│││00000000號輕型機車駕照1張│初之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興和│(見警卷第58、59頁)│││、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路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照1張││(見警卷第60頁)│├──┼─────────────┼──────────────┼──────────┤│8│Z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所有人為天○○,於94年6月30│被害人天○○之證詞(│││Z0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日上午8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見警卷第80、81頁)、│││、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縣中壢市○○街○○巷○○弄○○號住│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處前之G9-7597號自小客車內被│見警卷第82頁)│││1張、太平洋SOGO集利卡1張│竊。││├──┼─────────────┼──────────────┼──────────┤│9│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J1│所有人為 高玉錡 ,於94年3月18│被害人高玉錡之證詞(│││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日,在臺北縣○○鄉○○路○段│見警卷第109、110頁││││165號3樓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111頁)│├──┼─────────────┼──────────────┼──────────┤│10│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P1│所有人為 林建良 ,於93年2月初│被害人林建良之同居女│││00000000號普通大客車駕照1│之某日上午4時許,置於停放在│友戌○○之證詞(見警│││張│桃園縣○○鄉○○路○○號前之L5│卷第49、50頁)、贓物││││-6515號自小貨車內被竊。│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1頁)│├──┼─────────────┼──────────────┼──────────┤│11│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H1│所有人為 黃業熀 ,於93年5月15│被害人黃業熀之證詞(│││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張│日,在桃園縣新屋鄉槺榔村下槺│見警卷第55、56頁)、││││榔53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7頁)│├──┼─────────────┼──────────────┼──────────┤│12│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CL│所有人為地○○,於92年11月25│被害人地○○之證詞(│││ARION汽車音響1臺│日下午3時30分許,置於停放在│見警卷第39、40頁)、││││桃園縣中壢市○○路○段○○○號│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對面之HD-3390號自小客車內被│見警卷第41頁)││││竊。││├──┼─────────────┼──────────────┼──────────┤│13│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辛○○,於92年6月間│被害人辛○○之證詞(││││之某日,置於停放在桃園縣龜山│見警卷第28、29頁)、││││鄉長庚醫護新村419號附近之DY│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9616號自小客車內被竊。│見警卷第30頁)│├──┼─────────────┼──────────────┼──────────┤│14│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寅○○,於93年1月初│被害人寅○○之證詞(│││張│之某日,在桃園縣大園鄉南崁地│見警卷第46、47頁)、││││區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48頁)│├──┼─────────────┼──────────────┼──────────┤│15│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巳○○,於94年7月14│被害人巳○○之證詞(││││日上午5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見警卷第62至64頁)、││││縣桃園市○○路與朝陽街口之HE│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1677號自小貨車內被竊。│見警卷第65頁)、車輛│││││竊盜詳細畫面1份(見│││││警卷第66頁)│├──┼─────────────┼──────────────┼──────────┤│16│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亥○○,於85年3月間│被害人亥○○之證詞(││││之某日,置於停放在臺北縣林口│見警卷第11、12頁)、││○○鄉○○路高峰百貨前之不詳車號│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機車置物箱內被竊。│見警卷第13頁)│├──┼─────────────┼──────────────┼──────────┤│17│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 郭麗雀 ,於93年12月24│被害人郭麗雀之證詞(│││1張│日10時許,置於停放在新竹縣新│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鄉○○路與信義街口之BH-265│102、103、191、19││││9號自小客車內被竊。│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104、193頁│││││)、新竹縣警察局車輛│││││協尋電腦輸入單1份(│││││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195頁)│├──┼─────────────┼──────────────┼──────────┤│18│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辰○○,於93年10月底│被害人辰○○之證詞(│││1張、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之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見警卷第90、91頁)、│││司會員卡1張│旁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92頁)│├──┼─────────────┼──────────────┼──────────┤│19│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F○○○(起訴書誤載│被害人F○○○之證詞││││為 羅潘鳳珠 ),於92年11月12日│(見警卷第34、35頁)││││11時許,在新竹縣○○鎮○○街│、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509號被竊。│(見警卷第36頁)│├──┼─────────────┼──────────────┼──────────┤│20│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H1│所有人為 葉步鉦 ,於92年6月23│被害人葉步鉦之妻 葉吳 │││00000000號職業小型車駕照1│日晚間11時許,在桃園縣龍潭鄉│ 秀蘭 之證詞(見警卷第│││張│中正路梨園巷55號被竊。│31、3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33頁)│├──┼─────────────┼──────────────┼──────────┤│21│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丑○○,於94年4月中│被害人丑○○之證詞(││││旬之某日,在桃園縣中壢市環西│見警卷第73、74頁)、││││路(藝匠拍賣場)前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76頁)│├──┼─────────────┼──────────────┼──────────┤│22│Z000000000號中華民國身心障│所有人為卯○○,於92年12月21│被害人卯○○之證詞(│││礙手冊1張│日凌晨4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見警卷第43、44頁)、││││縣桃園市○○○街○○○號間之RF│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482號自用大貨車內被竊。│見警卷第45頁)│├──┼─────────────┼──────────────┼──────────┤│23│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玄○○,於93年9月19│被害人玄○○之證詞(│││張│日晚間11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見警卷第86、87頁)、││││縣桃園市○○路某寵物店門口之│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VKA-539號機車置物箱內被竊。│見警卷第88頁)│├──┼─────────────┼──────────────┼──────────┤│24│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胡倩瑜 ,於94年7月28│被害人胡倩瑜之母 沈素 ││││日上午8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娟之證詞(見警卷第11││││縣中壢市○○路○○號前之L6-123│5、116頁)、贓物認││││9號自小客車內被竊。│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117頁)│├──┼─────────────┼──────────────┼──────────┤│25│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宇○○,於94年7月20│被害人宇○○之證詞(││││日4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中│見警卷第67、68頁)、││││壢市興泰新村26號前之G8-3915│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號自小貨車內被竊。│見警卷第69頁)│├──┼─────────────┼──────────────┼──────────┤│26│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子○,於93年11月6日│被害人子○之證詞(見││││上午11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警卷第93、94頁)、贓│││○○○鄉○○路○○○號前之6T-432│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號營業小貨車內被竊。│警卷第97頁)、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1份(│││││見警卷第96頁)│├──┼─────────────┼──────────────┼──────────┤│27│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己○○,於90年間之某│被害人己○○之證詞(│││1張、女用紅色背包1個、男│日,在桃園縣平鎮市○○路住處│見警卷第18、19頁)、│││用黑灰色皮夾1個│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20頁)│├──┼─────────────┼──────────────┼──────────┤│28│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壬○○○,於92年9月│被害人壬○○○之證詞│││1張│13日晚間11時許,置於停放在桃│(見偵查卷第55、56頁││││園縣○○鄉○○村○○路○段13│)、贓物認領保管單1││││7號前之KW-7652號自小客車內│張(見偵查卷第57頁)││││被竊。│、車輛竊盜詳細資料畫│││││面(見偵查卷第58頁)│├──┼─────────────┼──────────────┼──────────┤│29│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戊○○,於94年4月7│被害人戊○○之證詞(││││日置於停放在桃園縣平鎮市關爺│見警卷第70、71頁)、││││北路36巷20-4號附近之G8-0415│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號車內被竊。│見警卷第72頁)│├──┼─────────────┼──────────────┼──────────┤│30│H158666號中華民國外僑居留│所有人為LYTHIXUANHUONG,│被害人丙○○之證詞(│││證1張、BR0000000號越南護│於93年4月2日11時許,在桃園│見警卷第52、53頁)、│││照1本│縣○○鄉○○路○○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4頁)│├──┼─────────────┼──────────────┼──────────┤│31│M00000000號護照M本、H121│所有人為丙○○,於93年4月2│被害人丙○○之證詞(│││596965號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日11時許,在桃園縣新屋鄉青田│見警卷第52、53頁)、│││行證1張│路38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4頁)│├──┼─────────────┼──────────────┼──────────┤│32│Z000000000臺灣居民來往大陸│所有人為 吳運龍 ,於93年4月2│被害人之兄丙○○之證│││通行證1張│日11時許,在桃園縣新屋鄉青田│詞(見警卷第52、53頁││││路38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4頁)│├──┼─────────────┼──────────────┼──────────┤│33│000000000號護照M本│所有人為 吳可心 ,於93年4月2│被害人之父丙○○之證││││日11時許,在桃園縣新屋鄉青田│詞(見警卷第52、53頁││││路38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4頁)│├──┼─────────────┼──────────────┼──────────┤│34│000000000號護照M本│所有人為 李春香 ,於93年4月2│被害人之夫丙○○之證││││日11時許,在桃園縣新屋鄉青田│詞(見警卷第52、53頁││││路38號住處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54頁)│├──┼─────────────┼──────────────┼──────────┤│35│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宙○○,於94年3月9│被害人宙○○之證詞(│││張│日,置於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中│見警卷第106、107頁││││正路4段26巷36號前之7J-407號│)、贓物認領保管單1││││營業大貨車內被竊。│張(見警卷第108頁)││││││├──┼─────────────┼──────────────┼──────────┤│36│優加力289923號加油卡1張│所有人為酉○○,於91年6月15│被害人酉○○之證詞(││││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縣聯│見警卷第25、26頁)、││││社大賣場前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27頁)│├──┼─────────────┼──────────────┼──────────┤│37│優加力029187號加油卡1張│所有人為申○○,於89年8月2│被害人申○○之證詞(││││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上某│見警卷第15、16頁)、││││大賣場地下停車場內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17頁)│├──┼─────────────┼──────────────┼──────────┤│38│臺塑石油0000-0000號加油卡│所有人為C○○,於94年7月16│被害人C○○之證詞(│││1張│日8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寶山│見警卷第83、84頁)、││││路235號前被竊。│贓物認領保管單1張(│││││見警卷第61頁)│├──┼─────────────┼──────────────┼──────────┤│39│Z000000000號輕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E○○,於94年3月28│被害人E○○之證詞(│││張、TZP-313號輕型機車行照│日上午10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見警卷第112、113頁│││1張(起訴書誤載為身分證)│福星三街50號前遭搶。│)、贓物認領保管單1│││、明臺產物保險卡、友聯產物││張(見警卷第114頁)│││保險卡各1張(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保險卡2張)│││├──┼─────────────┼──────────────┼──────────┤│40│卡號000000000000000000號誠│所有人為 葉俊銘 ,於92年6月10│被害人葉俊銘之證詞(│││泰銀行金融卡1張、卡號3560│日,置於停放在桃園縣中壢市長│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000000000000號聯邦銀行信用│春路183巷2號前某車內被竊。│96、97、185、186頁│││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贓物認領保管單2│││號中華商業銀行現金卡1張、││張(見本院94易1156號│││卡號00000000000000號上海商││卷第98、187頁)│││業儲蓄銀行金融卡1張│││├──┼─────────────┼──────────────┼──────────┤│41│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謝淑芬 ,於92年5月20│被害人謝淑芬之證詞(││││日下午6時30分許,在桃園縣中│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壢市中壢火車站前被竊。│92、93、181、182頁│││││)、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94、183頁)│├──┼─────────────┼──────────────┼──────────┤│42│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 李學忠 ,於91年6月間│被害人李學忠之證詞(│││1張│之某日,在桃園縣八德市某餐廳│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內被竊。│88、89、177、178頁│││││)、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90、179頁)│├──┼─────────────┼──────────────┼──────────┤│43│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 萬怡雯 ,於93年12月之│被害人萬怡雯之母 曾惠 │││1張│某日,置於停放在在臺北縣泰山│美之證詞(見本院94易││○○鄉○○路○段○○○號前之FC-149│1156號卷第99、100、││││5號自小客車內被竊。│188、189頁)、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101│││││、190頁)│├──┼─────────────┼──────────────┼──────────┤│44│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合約人│所有人為 葉正雄 ,於94年6月1│被害人葉正雄之證詞(│││員化工入場證1張(NO03539│日2時許,置於停放在桃園縣楊│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1)○○鎮○○路○○號前之ZU-1742號│107、108、196、19││││車內被竊。│7頁)、贓物認領保管│││││單2張(見本院94易11│││││56號卷第109、198頁│││││)│├──┼─────────────┼──────────────┼──────────┤│45│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所有人為 蘇烘材 ││├──┼─────────────┼──────────────┼──────────┤│46│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陳柏宏 ││├──┼─────────────┼──────────────┼──────────┤│47│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AIG│所有人為 莊麗君 ││││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666490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9608號慶豐銀行信用卡1張│││├──┼─────────────┼──────────────┼──────────┤│48│卡號00000000000000號花旗銀│所有人為 劉朝欉 (起訴書誤載為││││行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 劉朝叢 )││││00000000號臺北企銀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號花│││││旗銀行信用卡1張、卡號5409│││││000000000000號臺灣企銀信用│││││卡1張、卡號000000000000│││││00號臺新銀行金融卡1張、臺│││││北縣花卉園藝職業工會會員證│││││1張(起訴書附表漏未記載)│││├──┼─────────────┼──────────────┼──────────┤│49│卡號000000000000000號臺新│所有人為 姜仁鑫 ││││銀行信用卡1張│││├──┼─────────────┼──────────────┼──────────┤│50│ 伯偉 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張金生 ││├──┼─────────────┼──────────────┼──────────┤│51│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李年輝 ││├──┼─────────────┼──────────────┼──────────┤│52│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許文早 ││├──┼─────────────┼──────────────┼──────────┤│53│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傅 張玉鈿 ││├──┼─────────────┼──────────────┼──────────┤│54│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李張漢 ││├──┼─────────────┼──────────────┼──────────┤│55│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黃景德 ││├──┼─────────────┼──────────────┼──────────┤│56│伯偉工程人員出入證1張│所有人為 陳光明 (起訴書誤載為│││││ 傅光明 )││├──┼─────────────┼──────────────┼──────────┤│57│Z000000000號身分證、健保卡│所有人為 陳志祥 ││││、重型機車駕照、普通小型車│││││駕照、0000000號技術士證各│││││1張│││├──┼─────────────┼──────────────┼──────────┤│58│Z000000000號(起訴書誤載為│所有人為 詹子偉 ││││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59│Z000000000號重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 張紹爐 ││││張、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1張、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錦興廠臨時出入證1│││││張、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結│││││業證書1張│││├──┼─────────────┼──────────────┼──────────┤│60│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陳國榮 ││├──┼─────────────┼──────────────┼──────────┤│61│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權興法││├──┼─────────────┼──────────────┼──────────┤│62│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尹如蘭 ││├──┼─────────────┼──────────────┼──────────┤│63│電腦文書合格證書1張│所有人為 詹芬玉 ││├──┼─────────────┼──────────────┼──────────┤│64│Z000000000號普通小型車駕照│所有人為 林清水 ││││1張│││├──┼─────────────┼──────────────┼──────────┤│65│Z000000000號輕型機車駕照1│所有人為 林佩蓉 ││││張│││├──┼─────────────┼──────────────┼──────────┤│66│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蕭英亮 ││├──┼─────────────┼──────────────┼──────────┤│67│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所有人為 溫永幸 (起訴書誤載為│││││ 溫永辛 )││├──┼─────────────┼──────────────┼──────────┤│68│Z000000000號身分證1張│所有人為 嚴婉珠 ││├──┼─────────────┼──────────────┼──────────┤│69│嘉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錦│所有人為 張書毓 ││││興廠臨時出入證1張│││├──┼─────────────┼──────────────┼──────────┤│70│臺中縣營造業職業工會會員證│所有人為 蔡坤山 ││││1張、臺灣省營造業職業工會│││││聯合會勞工安全衛生講習結業│││││證書1張│││├──┼─────────────┼──────────────┼──────────┤│71│聯鉅工程廠商工作證1張│所有人為 林維剛 ││├──┼─────────────┼──────────────┼──────────┤│72│已遭變造之Z000000000號身分│所有人為癸○○││││證1張│││├──┼─────────────┼──────────────┼──────────┤│73│優加力090866號加油卡1張│││├──┼─────────────┼──────────────┼──────────┤│74│優加力103090號加油卡1張│││├──┼─────────────┼──────────────┼──────────┤│75│新安產物保險000000000號(│││││0000000)保險卡1張│││├──┼─────────────┼──────────────┼──────────┤│76│速邁樂加油中心AA334463號加│││││油卡1張│││├──┼─────────────┼──────────────┼──────────┤│77│速邁樂加油中心AA490463號加│││││油卡1張│││├──┼─────────────┼──────────────┼──────────┤│78│新光保全000000-00號卡1張│││├──┼─────────────┼──────────────┼──────────┤│79│新光保全000000-00號卡1張│││├──┼─────────────┼──────────────┼──────────┤│80│中興保全000000000號卡1張│││├──┼─────────────┼──────────────┼──────────┤│81│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82│郵政儲金000000000000000號│││││金融卡1張│││├──┼─────────────┼──────────────┼──────────┤│83│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4號金融卡1張│││├──┼─────────────┼──────────────┼──────────┤│84│AIZ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85│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213220號晶片卡1張│││├──┼─────────────┼──────────────┼──────────┤│86│中國信託商業銀行0000000000│││││733947號信用卡1張│││├──┼─────────────┼──────────────┼──────────┤│87│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1張│││├──┼─────────────┼──────────────┼──────────┤│88│北基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回利│││││卡1張│││├──┼─────────────┼──────────────┼──────────┤│89│全國加油站回利卡1張│││└──┴─────────────┴──────────────┴──────────┘附表2:
┌──┬─────────────┬──────────────┬──────────┐│編號│品名│來源│備註│├──┼─────────────┼──────────────┼──────────┤│1│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所有人為劉康俊││├──┼─────────────┼──────────────┼──────────┤│2│Z000000000號健保卡1張│所有人為劉芷榕││├──┼─────────────┼──────────────┼──────────┤│3│當票1紙│所有人為丁○○││├──┼─────────────┼──────────────┼──────────┤│4│LAPOLO銀色手錶1只│││├──┼─────────────┼──────────────┼──────────┤│5│GUESS褐皮帶手錶1只│││├──┼─────────────┼──────────────┼──────────┤│6│PROKING金銀色手錶1只│││├──┼─────────────┼──────────────┼──────────┤│7│銀色手錶1只│││├──┼─────────────┼──────────────┼──────────┤│8│連戰連勝銀色手錶1只│││├──┼─────────────┼──────────────┼──────────┤│9│CITRON銀色手錶1只│││├──┼─────────────┼──────────────┼──────────┤│10│SUNTORY銀色手錶1只│││├──┼─────────────┼──────────────┼──────────┤│11│NET銀色手錶1只│││├──┼─────────────┼──────────────┼──────────┤│12│TELUX金色手錶1只│││├──┼─────────────┼──────────────┼──────────┤│13│HAPPY塑膠青色手錶1只│││├──┼─────────────┼──────────────┼──────────┤│14│XIONGDA咖啡色手錶1只│││├──┼─────────────┼──────────────┼──────────┤│15│R金色手錶1只│││├──┼─────────────┼──────────────┼──────────┤│16│BLDALAS金色手錶1只│││├──┼─────────────┼──────────────┼──────────┤│17│IKQUARTZ銀色手錶1只│││├──┼─────────────┼──────────────┼──────────┤│18│A-SO銀色黑帶手錶1只│││├──┼─────────────┼──────────────┼──────────┤│19│LA-BORN黃咖啡帶手錶1只│││├──┼─────────────┼──────────────┼──────────┤│20│PROKING銀色手錶1只│││├──┼─────────────┼──────────────┼──────────┤│21│Y銀色手錶1只│││├──┼─────────────┼──────────────┼──────────┤│22│HOBOB銀色手錶1只│││├──┼─────────────┼──────────────┼──────────┤│23│SINSIN銀色手錶1只│││├──┼─────────────┼──────────────┼──────────┤│24│CTRON銀色手錶1只│││├──┼─────────────┼──────────────┼──────────┤│25│OP金銀色手錶1只│││├──┼─────────────┼──────────────┼──────────┤│26│USS銀色手錶1只│││├──┼─────────────┼──────────────┼──────────┤│27│LOBOR金銀色手錶1只│││├──┼─────────────┼──────────────┼──────────┤│28│VGASY黃塑膠帶手錶1只│││├──┼─────────────┼──────────────┼──────────┤│29│銀色手錶1只│││├──┼─────────────┼──────────────┼──────────┤│30│GUESS銀色手錶1只│││├──┼─────────────┼──────────────┼──────────┤│31│卡通手錶1只│││├──┼─────────────┼──────────────┼──────────┤│32│ROCKS紫掛錶1只│││├──┼─────────────┼──────────────┼──────────┤│33│A-SO黑塑膠帶手錶1只│││├──┼─────────────┼──────────────┼──────────┤│34│藍色手提袋1個│││├──┼─────────────┼──────────────┼──────────┤│35│黑色皮包1個│││├──┼─────────────┼──────────────┼──────────┤│36│咖啡色皮包1個│││├──┼─────────────┼──────────────┼──────────┤│37│藍色花狀手提袋1個│││├──┼─────────────┼──────────────┼──────────┤│38│紅色手提袋1個│││├──┼─────────────┼──────────────┼──────────┤│39│黑色皮包1個│││├──┼─────────────┼──────────────┼──────────┤│40│粉紅色手提袋1個│││├──┼─────────────┼──────────────┼──────────┤│41│咖啡色手提袋1個│││├──┼─────────────┼──────────────┼──────────┤│42│白色手提袋1個│││├──┼─────────────┼──────────────┼──────────┤│43│藍色背包1個│││├──┼─────────────┼──────────────┼──────────┤│44│黑色背包1個│││├──┼─────────────┼──────────────┼──────────┤│45│黑色手提袋1個│││├──┼─────────────┼──────────────┼──────────┤│46│紅色皮包1個│││├──┼─────────────┼──────────────┼──────────┤│47│咖啡色皮包1個│││├──┼─────────────┼──────────────┼──────────┤│48│黑色手提包1個│││├──┼─────────────┼──────────────┼──────────┤│49│咖啡色皮包1個│││├──┼─────────────┼──────────────┼──────────┤│50│綠色皮包1個│││├──┼─────────────┼──────────────┼──────────┤│51│橘色皮包1個│││├──┼─────────────┼──────────────┼──────────┤│52│紫色皮包1個│││├──┼─────────────┼──────────────┼──────────┤│53│OP-8868音響1臺│││├──┼─────────────┼──────────────┼──────────┤│54│TOYOTA音響1臺│││├──┼─────────────┼──────────────┼──────────┤│55│BLAUPUNKT音響1臺│││├──┼─────────────┼──────────────┼──────────┤│56│SONY錄影機1臺│││├──┼─────────────┼──────────────┼──────────┤│57│BLAUPUNKT音響1臺│││├──┼─────────────┼──────────────┼──────────┤│58│DIGITAL音響1臺│││├──┼─────────────┼──────────────┼──────────┤│59│HYT無線電1臺│││├──┼─────────────┼──────────────┼──────────┤│60│HYT無線電1臺│││└──┴─────────────┴──────────────┴──────────┘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第212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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