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323號聲請人 林旺財 即漢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羅懿芬 為漢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漢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林旺財即漢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主張漢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經徵得羅懿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4樓之1)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羅懿芬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漢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38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