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附民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68號原告聯明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信有
參加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被告 許豐揚
楊詠淇 劉檠宏 黃國忠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金重訴字第7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林婷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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