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0年度壢小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壢小字第3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傑銘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貴發 即聯勝室內裝修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貴發即聯勝室內裝修工程行間請求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
萬4,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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