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交簡上字第2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44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煥乾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所為106年度壢交簡字第163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6年度偵字第17986號),提起上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呂宜臻法官馮昌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怡君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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