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26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6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承麒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8年度執聲字第8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承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朱承麒因公共危險、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廖穗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8年6月27日附表:受刑人朱承麒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6月4日~5日│107年11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22778號│第685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1008號│108年度中簡字第788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1月26日│108年4月30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豐簡字第1008號│108年度中簡字第78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12月28日│108年5月27日│├─┴──────┼───────────┼───────────┤│是否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服││易服社會勞動案件│社會勞動│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76號│827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