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136號聲請人亞聖傢飾坊法定代理人 盧素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5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雅瑩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郭淑君附表: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1│羅仕萬│渣打商業銀│106年11月│90,500元│AA0000000││││行平鎮分行│10日│││├──┼─────┼─────┼─────┼────┼─────┤│2│亞提裝潢有│星展商業銀│106年11月│19,200元│DB0000000│││限公司張麗│行桃園分行│30日│││││芳│││││└──┴─────┴─────┴─────┴────┴─────┘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