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4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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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481號
即 原 告 王培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石雅香 即 阿香 間給付會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05,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崇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