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小字第1761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竇姿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11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參仟貳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玖佰參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零肆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