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簡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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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1333號
上 訴 人 林育裕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誌峯 、 李百峻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參仟壹
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