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桃小字第1282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 代理人 楊程緯
被 告 劉靖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1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附表:
┌─────┬──────────┬──────────────┐
│結欠本金│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新臺幣)├──────┬───┼──────┬───────┤
││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計收方式│
├─────┼──────┼───┼──────┼───────┤
│9,775元│自民國99年11│1.61%│自民國99年12│逾期六個月以內│
││月1日起至民││月2日起至民│者,按本借款年│
││國100年10月││國100年10月│利率10%;逾期│
││3日止││3日止│超過六個月部分│
│├──────┼───┼──────┤,按本借款年利│
││自民國100年│2.83%│自民國100年│率20%計付違約│
││10月4日起至││10月4日起至│金。│
││清償日止││清償日止││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辜伊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