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小字第218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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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0年度板小字第2187號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被 告 吳國瑛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板小字第2187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100年11月30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許崇興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9,540元及自民國93年8月21
日起至民國93年9月20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3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遲延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7,843元及其中新台幣15,78
8元自民國9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
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7,383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許崇興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許崇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