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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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貪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原名蘇右一人選任辯護人林金陽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羅裕欽 被告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右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並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審理,被告應準時到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一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國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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