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25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2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二五○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七三四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後備軍人,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補充「甲○○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八十三年度少訴字第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嗣緩刑為本院八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三八號撤銷,又於八十三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一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後上開刑罰接續執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假釋期滿未據撤銷,前開刑罰以執行完畢論。 李志網 為後備軍人,詎自九十年一月間離家,遷移居住處所,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嘉義後備司令部於九十一年七月四日送交不知情之 吳茂坤 而命令甲○○應於同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八時前往中莊西營區之精誠四九之三號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甲○○本人。」等語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證據:
1、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
2、嘉義後備司令部後備軍人資料顯印紀錄二份、掛號郵件回執一份、戶籍查詢資料一份。
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項之罪嫌,應依同條例第六條處罰。又被告前於八十三年間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經本院八十三年度少訴字第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月,緩刑三年確定,嗣緩刑為本院八十四年度撤緩字第三八號撤銷,又於八十三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一四五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後上開刑罰接續執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假釋付保護管束,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假釋期滿未據撤銷,前開刑罰以執行完畢論,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事後坦承犯愆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聲請人謂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業已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同年月二十八日生效,應比較新舊法,固非無見,惟查,本件「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之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係發生於000年0月0日,已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修正公布之後,既在修正公布後,自應直接適用修正後新法,而無比較新舊法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三款、第六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張道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官王佩湘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條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一、離營歸鄉無故不依規定報到,或重複申報戶籍者。
二、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者。
三、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者。國民兵犯前項第三款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後備軍人犯第一項之罪或國民兵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五條或第六條科刑。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六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