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0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五三號
聲請人戊○○
丁○○○甲○○己○○乙○○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庚○○
辛○○壬○○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肆萬柒仟柒佰貳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一○號、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二三九號及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八八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影印費用新台幣二千六百四十四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蔣得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秀娟~F0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七千五百一十四元││├─────────────┼────────────┼──────────┤│第一審送達郵費│一千一百七十七元││├─────────────┼────────────┼──────────┤│第一審旅費│九百元││├─────────────┼────────────┼──────────┤│第一審鑑定費│二萬八千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送達郵費)│││├─────────────┼────────────┼──────────┤│合計│四萬七千七百二十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