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94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94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撫卹等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49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軍事情報局間撫卹等事件,對於民國99年4月8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94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
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李玉卿法官林妙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蔡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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