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4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4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參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甲○○因犯詐欺罪、竊盜罪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得於五日內抗告。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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