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127號聲請人甲○○相對人 楊淮洲 即 楊淮端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淮端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楊淮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9年2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9年2月1日起至89年12月31日止。
(四)清償日期:89年12月31日。
(五)利息(率):依照中央銀行放款利率。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楊淮端。債務額比例:全部。嗣債務人楊淮端於89年2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4,000,000元,而債務人楊淮端於94年5月23日死亡,迄至楊淮端死亡時止,計尚欠本金1,680,000元。楊淮端死亡後,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第三人 楊騰芳 向本院聲請指定相對人楊淮洲為遺產管理人,經本院以95年度財管字第82號民事裁定選任相對人楊淮洲為遺產管理人確定,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95年度財管字第82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本票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憲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