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4號聲請人 趙月嬌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一耀商行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如為獨資,請併更正聲請人為趙月嬌即一耀商行及聲請狀狀尾之大、小章。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書記官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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