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5號原告 李坤鎔 被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3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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