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1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877號),被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壹公克、包裝重零點貳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四行「(毛重0.26公克)」應更正為「(淨重○點一一公克、包裝重○點二五公克)」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童洪芳美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